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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学院关于评选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实施细则

【来源:普洱学院关于评选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3-05-14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健康成长、成人和成才,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评选表彰云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集体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我院全日制在院学生均可参加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我院全日制在院学生班集体均可参加省级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二、评选比例

(一)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按在院总人数的5‰进行评选,其中省级“三好学生”占4/5,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占1/5。

(二)省级先进班集体从院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出来。院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按在院班级20%评选。

三、评选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

参照《普洱学院评选先进班集体的实施细则》评选出院级先进班集体,从中推荐出省级先进班集体。

(二)三好学生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珍爱生命,学会生存,热爱生活,具有生命观、生存观、生活观;

2、模范地执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无旷课,无补考(重修);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有钻研精神,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5、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6、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三) 优秀学生干部

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在珍爱生命、学会生存、热爱生活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骨干作用。所担任的职务应该是班级或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在各系推荐的三好学生中确定)。

四、 评选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由班级申请,系上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从合格的班级中推荐出6个省级先进班集体名单(5000-10000人的高院报送6个班集体)并上报教育厅审批表彰,院级先进班集体由学院进行表彰。

(二)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估成绩,由班级辅导员和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允许学生自荐参加评选),由班主任会同有关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具备资格的人选,组织竞选演讲,由所在班级的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然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民主测评必须超过本班学生总数的2/3以上,得票多的学生入选。经班级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荐,系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处,经院长会议审定、公示,报省委高校工委大学生工作部审批、表彰。

五、评选要求

(一)评选省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公开宣传。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按照程序,进行公示,使评选过程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激励,增强荣誉感和进取精神,相互学习,树立集体观念的过程。

六、表彰、奖励办法

评选出来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经审核,凡符合条件的,由省委高校工委、团省委颁发云南省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荣誉证书和奖状,并下发表彰决定和光荣册予以表彰。

获院级“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由学院颁发奖状并下发表彰决定予以表彰。

七、荣誉与奖励的撤销

1、凡查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2、凡在评奖期间,获奖学生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3、凡在评奖期间,班集体中有成员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