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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院[2016]13号普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普院[2016]13号普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6-04-01 】

 

 

 

 

 

  普院〔201613                     签发人:成文章

 

 

普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普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普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教务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普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工作;

2.负责与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教育厅、评估专家组及其他校内外相关部门沟通、接洽相关工作;

3.负责安排及审核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填报相关表格、撰写文字材料;

4.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申报工作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5.审查、通过全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6.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7.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9.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有关规定;

10.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成立分学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经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5.处理学院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57人组成,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设正副主任各1名,其中主任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任期三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学院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二级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5.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以下基本的授予质量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不参加或组织任何危害党、国家和社会的活动;

2.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4.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论文(设计)质量达到或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业余的本科毕业生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根据《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标准申请办理。具体条件是:

1.完成本科教学内容,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2.通过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云南省学位外语统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且平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法、违纪的言论和行为,并且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3.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撤销学士学位:

1.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2.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名称

第十条 各专业按所属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学科门类变化,对授予学位门类作出适时调整。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洱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逐一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在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和批准后,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名单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期内无异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五年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人外语合格证通知单;

4.本科阶段成绩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本科毕业证时的相片(纸质相片和电子相片)。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学士学位建议授予名单,报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复核,复核通过的建议学位授予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不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由学院在审核学位原证书发放情况之后,发给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由普洱学院自主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2.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普洱学院院长签名;

5.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普洱学院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6.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的对象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印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根据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决定颁发。

1.印制的空白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柜专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2.学士学位证书须按要求,组织专人规范填写,加盖学院钢印,由学院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章后,方为有效;

3.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学士学位论文统一建档管理;

4.每年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采集的学位授予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5.学位证书发放后,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做出撤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或登报公布作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6.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 涉及学士学位工作的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士学位的评审和证书管理工作。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七章 学位授予异议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异议,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有异议,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一个月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做出最终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管理办法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普洱学院

                                  2016318

                                                        

  办公室                                  2016318日印发